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日期: 2021-06-10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鼎科技”)近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案号为(2018)鄂7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保险运营中心”)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推进系统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螺旋桨公司”)等三家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

负责人:祖宙军(总经理)

被告一: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总经理)

被告二: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均付(总经理)

被告三: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均付(总经理)

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茂根(总经理)

2、诉讼内容

2016年9月,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光租的“虎锋”轮向保险运营中心投保了远洋船舶保险。2016年10月31日,“虎锋”轮在北卡罗来纳的威明顿港卸完货后空载驶往下一装货港新奥尔良途中,尾轴发生断裂,海水通过尾轴轴封进入机舱,主机被迫关闭,后经拖带至大巴哈马船厂进行永久性修理,产生大量修理费及相关费用。事故发生后,保险运营中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2,830,251.97美元,并支付了事故检验费、检测费、翻译费、差旅费等费用337,718.71元人民币,依法取得相应代位求偿权。

本次事故中断裂尾轴是由宝鼎科技锻造,推进系统公司和螺旋桨公司进行深加工的。原告认为“虎锋” 轮尾轴断裂的原因是由于生产和加工质量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三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原告保险运营中心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如下损失:

1)原告保险运营中心支付的保险赔款2,830,251.97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即2018年10月19日外汇牌价1美元=6.938元人民币计算,折合人民币19,636,288.17元)及相应利息(从其原告支付给被保险人最后一笔保险赔款之日即2017年12月12日起到被告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原告保险运营中心支付的检测费等费用人民币337,718.71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本案进展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并立案,2019年5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追加劳氏船级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11月26日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2019年12月27日组织了第三次庭审。诉讼过程中,2020年7月20日武汉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推进系统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981,340.33元的财产。

二、判决情况

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元;

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44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承担31,162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八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按上述连带赔偿总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将对公司四季度及全年盈利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坚定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对断裂尾轴进行非法焊补处理的情形,“虎锋”轮尾轴断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二审情况或实际履行情况对本起诉讼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以二审判决或实际履行情况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4日



Copyright 2011 BAODING HEAVY Group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博采网络 浙ICP备1104609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0848号